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