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有关的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