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修改,向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