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文化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

(一)播放、演奏、演唱含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内容的节目;

(二)包庇纵容卖淫、嫖娼活动或者提供色情服务;

(三)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赌博、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五)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

(六)聘用和接纳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外演出团体以及个体演员进行演出;

(七)拍卖、经营国家禁止拍卖、经营的艺术品;

(八)利用信息网络转播、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及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