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