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