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申诉。接到检举、控告、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