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保护局审查同意,自行审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批准采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批准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藏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批准设置旅游景点、开辟旅游线路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