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保护局审查同意,自行审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批准采伐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批准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藏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设施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批准设置旅游景点、开辟旅游线路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