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三湖水域行驶的机动船只,必须设油污储存装置,船舶的残油、废油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回收。回收处理残油废油不得直接或间接造成三湖水体污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