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关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保护局应当配备专职保护管理人员,也可以从有关部门聘任兼职保护管理人员,保护管理人员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监督检查证》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监督检查权。《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制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