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保护局应当配备专职保护管理人员,也可以从有关部门聘任兼职保护管理人员,保护管理人员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监督检查证》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监督检查权。

《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