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资经营;(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独立经营和联合经营;(五)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六)租赁经营;(七)购买合作区的债券和股票;(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