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独立经营和联合经营;

(五)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合作区的债券和股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