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合作区内土地的审批权,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向珲春市人民政府下放省级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