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保护区从事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须按其经营收入的3%比例向保护局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