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法规。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