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每次会议审议法规案前,应当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