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