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