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未对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工况实行在线监测,或者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主要出入口未设置显示屏,或者未实时公布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等数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