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倡并采取措施保障绿色出行,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