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农业、水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