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有效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