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