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