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行政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