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行政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