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档案应当办理借阅利用手续。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抄录、复制。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和拆卷、抽页。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