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