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