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有效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