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