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