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招标项目设标底的,应当采用复合标底。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