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介绍;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定标原则;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