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十八条有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