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