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和进行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防洪排涝标准等有关规定,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