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在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游动叫卖和强行兜售商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