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林风景名胜区有计划地投入保护资金。对重点保护项目资金,除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投入外,可以采取社会捐助、国际援助等形式筹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