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屠宰死猪;

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