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十一条已修改乡(镇)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和生猪屠宰设备;(三)有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四)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防治及处理设施;(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