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