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灾后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评残和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规定上报评定。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济。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