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四条有效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扑救森林火灾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