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