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区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