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未缴纳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船只、机动车、畜力车载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