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