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服务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服务时应当做到:(一)对申办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二)履行客运管理职责,文明执法、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三)不得违反规定罚款、收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四)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