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已修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本辖区责任人签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按要求签订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不签订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确定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并通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