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规章备案和审查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不予修改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规章的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