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制委员会对备案规章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法制委员会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