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规章备案和审查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对备案规章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法制委员会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