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对规章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立法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