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获得省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的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的待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