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获得省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的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的待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